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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级单位2014-2015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采监〔2014〕17号

关于做好省级单位2014-2015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省级公务用车各定点维修企业:
   经委托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浙江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59家单位为2014-2015年度浙江省省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的实施范围与定点协议的有效期
   实施范围为: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内所有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送修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定点协议的有效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二、定点维修服务采购的程序
   2014-2015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继续实行网上采购。送修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车辆类型、维修内容,以及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维修报价、维修范围和服务承诺等基本情况(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jzfcg.gov.cn),自主选择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公务用车的维修,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办理有关采购手续。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由送修单位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内网系统(政务外网网址http://220.191.246.146:9083/zfcg),报送车辆维修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部门预算中未编报车辆维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手续。
   2.网上填单送修。送修单位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车辆维修)管理系统”,选定维修车辆的政府采购确认书并填写“定点维修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样式见浙江政府采购网),注明故障内容和维修要求,经送修单位有关人员审核后从网上提交给选定的定点维修企业,并送车联系有关车辆维修事宜。
   3.维修项目初检。定点维修企业根据送修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的材料明细及价格、维修工时费、材料管理费等提出初步意见,经内部审核后,按送修单位事先约定的确认方式(包括现场确认、电话或传真确认、网上确认等)提交送修单位确认。
   4.维修内容及费用确认。只有在送修单位对维修企业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按事先约定的确认方式确认后,维修企业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如发生超出维修范围,新增、变更维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等情形的,维修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与送修单位联系并协商确定,同时对送修单内容进行相应调整。送修单位要求对维修更换的旧零部件留存查验的,维修企业应主动配合。
   5.验收交接和结算审核。车辆维修结束后,定点维修企业应当办理维修出厂合格手续(二级维护以上),将实际所用维修材料的数量、价格、工时费等内容录入《定点维修验收结算单》(以下简称验收结算单,样式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从网上提交送修单位审核确认,并通知送修单位现场验收。送修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派专人进行验收,对符合送修要求、维修项目与收费内容一致且质量合格的,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结算单“验收意见栏”上签字认可,同时送修单位在网上对验收结算单进行审核确认。
   定点维修企业的投标报价(网上公开价格)为结算时的最高限价,送修单位在结算前可以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与维修企业确定最终维修价格。验收结束后,送修单位须在网上对定点维修企业本次车辆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情况进行如实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维修企业的考核依据。
   6.维修费用的结算支付。送修单位只有在对验收结算单确认无误后,才可以办理维修费用支付手续。维修费用可以采取按季度集中支付的办法,由定点维修企业在每季度终了前10日内,从网上选取验收结算单,由系统自动生成定点维修结算汇总单,并将经验收人员签字的验收结算单和维修专用发票作为附件扫描录入系统,从网上提交给送修单位确认,同时将加盖“浙江省级、杭州市政府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公司)”图章的维修专用发票送至送修单位。
送修单位应当及时对定点维修企业网上提交的定点维修结算汇总单和相关附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的,系统将自动对维修结果进行备案登记。同时,送修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送修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确定的支付方式申请支付;使用单位其他资金的,由送修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自行向定点维修企业支付。
   除特殊情况外,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应当实行公务卡或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凡未经网上备案登记,或者维修专用发票上未加盖定点维修专用章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和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公务用车有特殊维修要求,定点维修企业不能满足其维修需求的,或者送修单位自购汽配材料并自行安装、维修的,送修单位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确认手续时,可以提出“单位自行采购”申请,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在非定点维修企业中维修的,凭维修专用发票按财务制度规定据实报销;自购汽配材料并自行安装、维修的,凭材料采购发票据实报销。
   在杭州市区发生车辆故障需要紧急维修的,可就近先在定点维修企业中先行维修,之后再补办网上采购手续;因公在杭州市以外的地区发生车辆故障需要紧急维修的,可以就地、就近维修,并直接凭维修专用发票按财务制度规定据实报销,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采购单位车辆维修服务原由主管部门下属的维修机构提供,该维修服务机构提供的车辆维修服务内容、标准与定点维修企业相当且价格低于定点维修企业的,经省财政厅备案同意,其主管部门所属各采购单位可以继续向该维修服务机构采购。
   四、定点维修服务采购实施的监管
   1.定点维修企业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虚报工时、维修内容或者变相提高维修工时费、材料费,不得无故拒修送修单位的车辆,不得超出其经营资格和类别修理公务车辆。
   2.定点维修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眼位置和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车辆维修工时费的厂家光盘价,主要或者常用材料的厂家光盘价或者进价,以及工时费、材料费的政府采购价等维修报价信息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以便送修单位查询和监督。未在网上公开上述信息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定点维修结算单。
   3.对定点维修企业实行考核评价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定点维修企业经10个以上送修单位网上考核评价,由系统自动统计的“满意度指数”得分在60分以下的,或有擅自提高材料价格、虚算工时,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维修和结算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其暂停定点维修资格、取消定点维修资格、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处罚。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定点维修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4.省级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送修、结算等审核审批手续。严禁单位工作人员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定点维修企业若发现送修单位或个人有不正当行为的,应当向省财政厅或者省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定点维修企业和送修单位,在定点维修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公开信箱”或直接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24、87055741;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8907709。

附件:2014-2015年度浙江省省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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