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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行〔2014〕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会议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4126

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35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文件印刷费是指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讨论、交流、传达等会议文件材料印刷所发生的费用。

  三、会议费标准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二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三类会议

200

120

80

400

  除上述三类会议外的其他非全省性业务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在三类会议标准内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执行。会议费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四、会议费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按会议分类、参会人数、会期、工作人员比例和会议费标准等编制预算,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各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依据党章、法律法规和其他章程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经费实行专项审批。

  一类、二类会议按规定需要省委、省政府及两办审批的,会议经费由两办实行总额控制,按批会流程及规定标准审批后,由省财政厅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三类及其他非全省性业务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在其部门预算中解决。

  各单位应进一步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以会场所在地代表为主的会议以及会议人数少于50人的会议应尽可能利用内部会议室,其他规模较小的会议也应当优先利用内部会议室。

  由于会议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会议费支出,由各单位根据精简会议的要求,通过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等方式解决,不能因此增加部门预算会议费总额。

  五、会议费报销

  各类会议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对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六、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按照《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议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会议经费审核、公布、报告、监督检查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议管理的指导和检查。

  严禁各单位虚报会议次数、人数、天数;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宣传费;严禁套取会议费私立小金库

  七、其他

  财政补助的省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召开的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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