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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2016-2017年度省级小额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各定点印刷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印刷服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规定,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现将2016-2017年度省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小额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印刷服务的内容
在协议定点有效期内,在杭省级各采购单位凡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印刷服务项目,应当在本通知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定点印刷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类:杂志(带彩插)、书籍(含文件汇编、年鉴等)类;二类:信封、信笺类;三类:零星印刷(数码快捷印刷)。一、二、三类定点印刷服务入围供应商均可以承接国家没有强制规定资质要求的其他印刷业务。
保密印刷品应委托符合有关保密管理要求的定点印刷服务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价格应不高于与本次定点印刷服务机构中服务和资质能力相当机构的报价。
二、本轮定点有效期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三、定点供应商名单及其报价
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了一类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24家,二类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36家,三类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2家。详细名单、联系方式及基础报价等内容见附件。
各定点供应商报价组成明细、其他服务报价、质量及售后服务承诺等信息,将统一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上公布并供各采购单位下载查询。
四、采购实施程序
(一)采购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自行择优选择印刷服务供应商,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办理定点采购手续。
(二)实行最高限价采购。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印刷服务定点采购价格及收费比例为该定点供应商在相应印刷服务要求下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预算,进一步与定点供应商在网上公布的投标报价基础上进行直接议价或二次竞价,以获得更优质的服务和更优惠的价格。
(三)直接议价、二次竞价模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印刷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事先确定需求标准,择优选择三家以上定点供应商,在定点价格的基础上再进行竞价。具体操作上,采购单位可随机或择优选择三家以上定点供应商参与竞价;采用择优确定定点供应商的,所选供应商应当具有可比性,并书面说明择优确定的理由或原因并存档备查。
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除采用上述竞价模式外,也可直接择优确定一家定点供应商进行议价。
(四)印刷费用的调整。
1.如国家政策调整或印刷市场价格出现重大变动时(超过±5%),可以对投标的印刷制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程序为:集中采购机构或定点供应商中任何一方可向对方提出调整价格的意见,经双方协商、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核,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报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2.定点供应商承接印刷服务时,纸张品种、质量和价格应当按规定事先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并在报价时明确。
3.定点供应商承接印刷时,招标项目的实际印刷数量低于招标中设定数量的50%时,供应商可以对承印印刷品的价格与采购单位协商调整,调整的幅度不得高于入围单价的10%,但此项调整不包括纸张的品种、规格和纸张价格的调整。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采购单位一旦确定印刷服务的定点供应商及价格后,应按规定与供应商签订《2016-2017年度浙江省省级定点印刷服务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形式可一年一签或一次一签,合同范本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合同暂采用内网备案)。同时,采购单位每次送印均需填写《浙江省政府采购定点印刷送印单》(以下简称送印单),该送印单为合同组成部分,并作为财务结算和资金支付的主要凭据。省级政府采购印刷服务管理系统改造完成后,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应直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并进行“外网备案”。
定点供应商印刷完成并送货后,采购单位应安排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填写《浙江省政府采购定点印刷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结算单应经双方签字盖章。对大宗印刷采购,采购单位应按次与供应商结算,小宗零星印刷可以按月或季度与供应商结算。
(六)资金支付。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确认书批复的资金支付方式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印刷服务费,凭通过备案的合同(如采购单位与供应商按年签订合同的,可在第二次送印及合同备案时,直接以送印单和结算单报省财政厅备案)、送印单、结算单和加盖“省级单位印刷服务定点供应商专用章”的销售发票向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申请资金支付。
送印、验收、结算等具体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及送印单、结算单等表格式样详见《2016-2017年度省级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操作指南》。该指南将公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必须按投标承诺和谈判约定的优惠、服务承诺等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印刷服务,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及时、准确上报业务统计报表,不得擅自降低优惠水平,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取消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二)为加强对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的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监督检查结果及采购单位满意度调查等情况,对其定点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给予三个月的的整改期,整改合格的续签合同,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如发现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对依法诚信经营、社会评价较好的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将酌情予以诚信加分,并在下一期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的资格采购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或优先考虑。考核、监督检查结果及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的增减情况等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三)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采购。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六、其他事宜
(一)杭外省级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本次定点采购或在当地依法组织采购。
(二)从事印刷服务的非营利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提供的印刷服务内容、标准与定点供应商相当且价格低于定点供应商的,经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意,可以视同定点供应商承接本部门或者非本部门但有特殊要求的印刷业务。
(三)年度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印刷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如拟采用在本定点供应商范围中进行询价采购的,应当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时明确说明,并报省财政厅批准。
(四)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的省本级小额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管理系统改造完成前,采购单位与供应商暂以手工方式进行竞价及办理合同签订手续,采购合同备案应通过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内网)渠道完成;在系统改造完成后,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应直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办理竞价及合同签订手续,并直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

附件:

1.一类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联系方式及基础报价表

2.二类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联系方式及基础报价表

3.三类定点印刷服务供应商联系方式及基础报价表


2016年1月25日

上一条: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2016年度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定点服务采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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