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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权限和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为进一步转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落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和流程进行调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整合业务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财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厘清资产管理职责,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责任,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单位要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有效管理。

二、调整资产配置管理权限

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入口,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财力状况和绩效目标合理配置资产。通用办公设备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各部门和单位据以统筹存量与增量,并编制年度新增设备购置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批;专用设备等专业性资产由各主管部门制定专业配置标准并负责配置审批,各部门和单位据以编制专业资产购置预算。各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组织实施,年度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资产配置预算,应按照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要求编制资产配置调整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部门预算调整。

三、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三权”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事业单位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由单位在完善内控制度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事业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进行公示。

四、优化审批流程

(一)各单位相关资产错账更正、卡片变更业务、合同备案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收益上缴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二)根据部门间“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办事材料的要求,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资产卡片各项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房产、车辆等产权证明,对外投资企业证明材料等),查漏补缺,如实填报,及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办理资产管理审批业务时,能从“资产云”获取的,不再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三)“资产云”审核单据已提供二维码校验功能,单位打印单据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可作为财务入账凭证,无须再加盖资产管理专用章。

五、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强化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资产配置相关规定,完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切实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避免闲置浪费。

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职责权限,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并督促加以改进。

 

 

 

浙江省财政厅

2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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