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17号)执行。
同时,浙江省2020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继续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20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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