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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5-2016年度省级小额中介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财采监〔2015〕1号

省级各单位,各定点中介服务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5-2016年度省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小额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中介服务的内容
   在协议定点有效期内,在杭省级各采购单位凡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资产评估等服务项目,应当在本通知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定点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报表核查审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审计、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绩效评价等鉴证业务。
   定点资产评估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处置、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出租、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转换、资产涉讼、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出资等方面的资产评估。
   如采购单位在本通知发布前已与定点范围以外的供应商签订上述服务的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的,在合同期满前可按原合同履行,但须将原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合同到期后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新的服务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本轮定点有效期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定点供应商名单及其报价
   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万邦分所等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服务定点供应商39家,银信(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资产评估服务定点供应商20家。详细名单、联系方式及基础报价等内容见附件。
   各定点供应商报价组成及售后服务承诺等信息,将统一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上公布并供各采购单位下载查询。
四、采购实施程序
   (一)采购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资产评估等服务供应商。
   (二)实行最高限价采购。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资产评估等服务定点采购价格及优惠率为最高限价。采购价格是指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及省注协等有关单位核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服务的收费标准。优惠率是指定点中介服务供应商以核定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承诺的最低下浮优惠率(详见附件)。
   在项目实施前,采购单位应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一步与定点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其中单项收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在入围名单中择优选择三家以上的定点供应商进行二次书面询价,在服务相当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确定报价最低或优惠最大的供应商为最终承接该项目的供应商。
   (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采购单位一旦确定中介服务的定点供应商及价格后,应按规定与供应商签订《2015-2016年度浙江省省级定点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资产评估服务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范本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签订形式可一年一签或一次一签,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采购单位应对定点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及时进行验收。如定点服务供应商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后,未按时保质提交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或资产评估报告的,采购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扣减部分服务费用。
服务合同期限结束后,采购单位与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资产评估定点服务供应商办理结算时,应填写《浙江省政府采购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定点服务结算明细单》或《浙江省政府采购资产评估定点服务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明细单”,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经双方签字盖章。该“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会计、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资产评估服务费用报销凭证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支付。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确认书批复的资金支付方式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服务费,凭通过备案的合同、结算明细单和加盖“省级单位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服务定点供应商专用章”或“省级单位资产评估服务定点供应商专用章”的销售发票,向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申请资金支付。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定点服务供应商必须按投标承诺和询价约定的优惠、服务承诺等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及时、准确上报业务统计报表,不得擅自降低优惠水平,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中介服务供应商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二)为加强对定点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资产评估服务供应商的管理,提高其管理、服务水平,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定点服务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及监督检查,并根据考核、监督检查结果及采购单位满意度调查等情况,对其定点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定点服务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对依法诚信经营、社会评价较好的定点服务供应商,将酌情予以诚信加分,并在下一期定点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资产评估服务供应商的资格采购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或优先考虑。考核、监督检查结果及定点服务供应商的增减情况等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三)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服务供应商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服务供应商采购。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六、其他事宜
   (一)杭外省级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本次定点采购或在当地依法组织采购。
   (二)年度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资产评估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如拟在本次定点供应商范围中进行询价采购的,应当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时明确说明,并报省财政厅批准。
   (三)省级政府采购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资产评估服务管理系统改造完成前,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暂以手工方式进行询价及办理合同签订手续,采购合同备案工作通过内网渠道完成;在系统改造完成后,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应直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办理询价及合同签订手续,并进行“外网备案”。

附件:1.2015-2016年度省级会计检查、审计、财政专项业务检查定点服务供应商名单及基础报价表
         2.2015-2016年度省级资产评估定点服务供应商名单及基础报价表

2015年1月6日

上一条: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加强浙江省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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