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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定点服务采购工作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6〕1号

省级各单位:

为配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租用社会服务机构车辆保障公务出行行为,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已确定2016年度省级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的各类租用社会车辆公务出行。

二、定点服务有效期

本次定点服务的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内如本次入围企业不能满足需要,省财政厅将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适时增补。

三、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杭州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

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杭州龙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汽车分公司;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浙江国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西湖旅游巴士有限公司。

在定点服务有效期内,省级单位如需租用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应在上述定点服务机构中,就价格、服务及其他优惠措施等与其进行协商谈判,并择优确定承运机构。

四、优惠率及服务承诺

(一)服务价格按照各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给社会公开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优惠(不低于投标时承诺的优惠率)后计算确定(各定点服务机构价格及承诺优惠率见附件1)。

(二)各定点服务机构的特定服务措施应按计划书及投标时的承诺提供,在省级单位采购前向采购单位特别说明,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

(三)定点服务报价中不包括过路过桥(渡)费、停车费、司机食宿费,上述费用按实结算(其中司机住宿费和伙食补助不得超过浙江省机关工勤人员差旅费标准)。

五、用车和结算程序

省级单位对定点服务机构的选定和具体叫车、结算程序为:

1.用车单位在上述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定点服务机构,经专线电话联系(见附件2)后,填写并发出公务用车联系单(附件3);

2.服务机构安排车辆,填写公务用车联系单相关内容返回用车单位,并按时提供服务;

3.服务完成后由司机填写公务用车结算单(见附件4),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和进行服务评价;

4.服务机构按次或按月填写服务验收单(见附件5),连同用车结算单、合法销售发票向用车单位提出支付申请;

5.用车单位凭上述支付凭证和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内网备案)向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或由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自行审核、支付。

网上公务用车租赁服务系统开发建设后,省级单位应通过网上系统进行叫车服务和资金结算,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六、监督与管理

1.省级各单位应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服务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服务机构租用车辆。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2.各定点服务机构必须按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为省级单位提供优质的租车服务,不得擅自降低优惠水平,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否则,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3.为加强公务出行租用车辆采购管理,提高定点服务机构服务水平,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定点服务机构服务情况(重点是投标文件有关承诺的兑现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政府采购法规制度、采购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期招标的评判依据。

七、其他事宜

1.各省级单位原已设立车辆服务机构,且该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标准与定点服务机构相当且价格低于定点服务机构的,经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意,其主管部门所属各采购单位可以继续向该机构采购。

2.各省级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前已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车辆租赁服务供应商的,在合同期内可继续执行合同。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1.各定点服务机构公务用车租赁价格及优惠率一览表

2.2016年度浙江省本级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入围机构联系方式

3.浙江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租赁联系单

4.浙江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

5.浙江省本级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验收单(格式)

6.浙江省本级公务车辆租赁服务承诺书

2016年1月6日

上一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2016-2017年度省级小额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下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6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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