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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2018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6〕21号

省级各单位,各定点保险机构:

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险采购行为,根据《关于对省级单位实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号)规定,2016-2018年度省级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将继续实行定点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有效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三、定点保险机构

本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共9家,分别为:

(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省级单位如需进行公务车辆保险采购的,应在上述9家定点保险机构中,就价格、服务及其他优惠措施等与其进行协商谈判,并择优确定承保机构。

四、投保险种、优惠率及售后服务

(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各投保单位按规定必须投保。定点保险机构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的规定给予投保单位浮动优惠。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综合)险为商业险种,省级单位可自主选择参保。其中第三者责任(综合)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定点保险机构承诺按法定最低价格承保(当前折扣率详见附件1)。如定点保险有效期内,保监会调整法定最低承保价格,将另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通知。

(二)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除上述3个险种外,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省级单位可不予参保。如确需投保的,定点保险机构承诺按法定最低价格承保(折扣率与上同)。但所需经费(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超过20万元部分的保费)原则上应由单位其他资金支付。省级单位如无其他资金的,可在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额度内申请支付。

(三)定点保险机构的特定服务措施应按计划书及投标时的承诺提供,并在省级单位投保前特别说明。

五、投保程序

省级单位可根据各家保险机构承诺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情况,自主确定定点保险机构。在政采云平台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管理系统上线之前,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暂以手工方式办理合同签订手续,采购合同备案工作通过内网渠道完成。在系统上线后,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应直接在政采云平台上办理投保、理赔和备案登记。

六、监督与管理

(一)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二)各定点保险机构必须按计划书和谈判约定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为省级单位提供优质的车辆投保和理赔服务,不得擅自降低费率优惠水平,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三)为加强公务车辆的定点保险采购管理,提高定点保险机构的承保、理赔等服务水平,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定点保险机构承保服务和履约情况(重点是投标文件有关承诺的兑现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政府采购法规制度、采购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期招标的评判依据。

七、其他事宜

本次采购结果供各市、县(市、区)共享,未自行组织公务车辆保险定点招标的市、县(市、区)可以结合当地车辆保险情况,在上述9家保险机构中,通过商谈择优确定若干家作为本地的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并分别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协议。如在上述定点保险机构之外还需增补的,应予以说明,并事先报省财政厅备案。

杭外省级单位可参加当地的定点保险采购。

附件:1.2016-2018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折扣率

     2.2016-2018年度各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特别服务承诺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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