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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和培训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发〔2014〕1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82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行〔2015〕116号)有关规定,决定对2017-2018年度省级单位各类会议和培训服务的采购继续实行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管理的范围
   凡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在省内举办的各类会议和培训的服务采购,均应当纳入定点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电子卖场(政采云)——定点服务系统”公布的定点饭店、酒店、宾馆、会议中心、培训中心、招待所(以下统称定点场所)举办,但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央和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培训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二、定点场所的名单及相关信息
   本期定点场所包括杭内的定点场所和杭外的定点场所。
   杭内的定点场所,即杭州市区(包括萧山、余杭、富阳)的定点场所,其名单已由省财政厅委托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在各入围定点场所按规定维护相关信息并经履行有关审核、确认程序之后在浙江政府采购网 “电子卖场——定点服务系统”公布。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期杭内定点场所的招标结果全省共享,全省各级采购单位可以按照各个定点场所所承诺的条件,向其采购会议和培训服务。
   杭外的定点场所,由各市、县(市)财政部门通过集中采购机构以公开招标或者其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在各入围定点场所按规定维护相关信息并经履行有关审核、确认程序之后,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定点服务系统”中公布,实行省、市、县共享。由于各地组织资格入围活动的时间以及定点场所信息的维护、审核、确认的时间有先后,省级采购单位拟在杭外举办会议和培训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是拟到已在上述系统中公布新一期定点场所名单的地区举办会议和培训的,必须按照新名单执行,实行定点采购、外网备案;二是拟到新一期定点场所名单已经确定但未在上述系统中公布的地区举办的,应当按照新名单执行,实行定点采购、内网备案;三是拟到未确定新一期定点场所名单的地区举办的,延用有效期内的上一期定点场所名单,实行定点采购、内网备案。
   各采购单位可以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大厅—会议培训”栏目或“电子卖场——定点服务系统”查询定点场所的名称、地址、价格、客房空置率、联系方式等信息。本期定点场所名单中的价格和优惠率分别为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会议费和培训费开支标准,结合会议和培训实际情况,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定点服务系统”或者直接与定点场所协商确定客房、会议室、餐饮等服务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
   采购单位不得向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供应商注册并在“电子卖场——定点服务系统”维护相关信息的定点场所采购会议和培训服务,已实际采购的,在系统信息维护完成之前,不得结算相关服务费用,但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定点协议的有效期
   本期会议和培训服务采购定点协议的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但各地资格入围采购文件对起始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定点场所的选择
   在本期定点协议的有效期内,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会议和培训的类别、规模、经费等要求,综合比较定点场所的报价、地理位置、场地条件、服务承诺等因素,择优确定为本单位提供会议和培训服务的具体定点场所。
   采购单位也可以向未进入本期定点场所名单的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高等院校等具有法定教育培训职能的场所(以下简称党校高校类会议培训场所),以及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所属的未进入本期定点场所名单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会议中心、培训中心(以下统称内部会议培训场所)采购会议和培训服务。采购单位向党校高校类会议培训场所、内部会议培训场所采购会议和培训服务的,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标准,以及本通知的规定。
   上述党校高校类会议培训场所、内部会议培训场所,为采购单位提供会议和培训服务的,其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定点场所的服务标准,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定点场所的价格水平,并且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供应商注册,并按照定点场所信息维护的流程和要求维护相关信息(操作手册详见http://help.zcy.gov.cn/site_2/file/index.html中的“文档下载”栏目)。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和省财政厅确认之后,党校高校类会议培训场所视同定点场所,内部会议培训场所作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内部定点场所(不得为系统外采购单位提供会议和培训服务)。采购单位在党校高校类会议培训场所、内部会议培训场所采购会议和培训服务的,按照定点采购、外网备案要求执行。
   鼓励采购单位在本单位会议室、教室等场所举办会议和培训,符合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餐费、资材费等必要费用,按照定点采购、内网备案规定执行。
   五、定点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预算编制。各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政府采购目录编制会议和培训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预算执行确认。政府采购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之后,采购单位应当在会议和培训举办前,通过财政政务外网(http://220.191.246.146:9080/zfcg)“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和培训的,应当按照单一来源采购、内网备案的要求执行。采购单位在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时,应当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理由说明作为附件,与《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一并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核、确认。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内控管理,严格控制向非定点场所采购会议和培训服务,理由不确实不充分的,一律不得向非定点场所采购会议和培训服务。采购单位向非定点场所采购会议和培训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网上填制联系单。采购单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定点服务系统”,选择确定定点场所,填写《定点会议培训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列明会议和培训预计所需的住宿、餐饮、会议室和其他服务的数量,事先商定的价格及其他要求,经履行单位内部审核程序之后,从网上提交至选定的定点场所。
   (四)会议和培训的内容及价格确认。定点场所应当及时对采购单位提交的联系单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定点场所不确认联系单内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回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可以对联系单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给定点场所审核、确认,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另行选择定点场所。
   在会议和培训举办过程中,采购单位变更联系单的内容的,应当及时与定点场所协商。
   (五)结算审核。会议和培训结束后,定点场所应当将实际发生的服务的数量、价格、费用等信息录入《定点会议培训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并从网上提交采购单位审核、确认。采购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在网上对定点场所的服务价格、质量等进行评价。
   采购单位经批准向非定点培训场所采购会议和培训服务的,应当将实际发生的服务数量、价格、费用等信息录入《非定点会议培训结算单》(以下简称非定点结算单,样式见浙江政府采购网),并将结算单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内网备案。
   (六)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单位应当通过 “电子卖场——定点服务系统”与定点场所签订采购合同。电子合同签订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电子合同备案。定点场所应当打印书面采购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开具商品服务发票,一并送达采购单位,向采购单位申请资金支付。书面采购合同一式2份,采购单位和定点场所各存1份。
   (七)资金支付。会议和培训定点采购的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单位应当在会议或者培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确认书确认的支付方式,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办理会议和培训费用的支付手续。其他资金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给定点或者非定点场所。
   采购单位支付的会议和培训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在定点场所举办会议或培训,若无采购合同的,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六、定点采购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会议和培训管理制度。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和培训管理的规定以及省财政厅有关会议和培训费管理的规定,有效控制会议和培训的数量、规模,压缩会议和培训日程,提高会议和培训的质量,节约会议和培训的支出。
   (二)严格执行会议和培训定点管理制度。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议和培训实行定点采购。
   采购单位不得擅自向非定点场所采购会议和培训服务。采购单位违反规定向非定点场所采购会议和培训服务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关会议和培训的费用。
   (三)认真执行服务评价和反馈制度。采购单位应当对定点场所提供的服务作出客观评价。采购单位对定点场所的评价结果作为对定点场所考核的依据。定点场所有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行为的,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或者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571-87058424;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8907706;政采云平台客服电话:4008817190。
   (四)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审计厅等监督部门加强对采购单位定点采购的监督和检查。采购单位不得通过定点场所违规套现。采购单位发生《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省财政厅将依法作出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按照“谁招标,谁监管”原则,由组织资格入围招标的财政部门对定点场所实行监管。定点场所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及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采购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和补充协议履行义务。定点场所不得为采购单位违规套现。定点场所发生《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财政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定点场所发生依法应当给予取消资格、罚款等按照法定职权必须由省财政厅作出处理处罚的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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