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 急
浙财采监〔2018〕1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本单位2019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品目代码 |
品目名称 |
说明 |
A |
货物类 |
|
A02010103 |
服务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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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
A02010105 |
便携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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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201 |
路由器 |
|
A02010202 |
交换设备 |
指交换机 |
A020103 |
信息安全设备 |
|
A020105 |
存储设备 |
|
A02010601 |
打印设备 |
限于喷墨、激光、热式打印机。不包括针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 |
A0201060901 |
扫描仪 |
|
A02010801 |
基础软件 |
限于办公软件和操作系统软件。 |
A020201 |
复印机 |
|
A020202 |
投影仪 |
|
A020204 |
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210 |
文印设备 |
|
A02021001 |
速印机 |
|
A02021002 |
胶印机 |
|
A02021006 |
油印机 |
|
A020305 |
乘用车 |
|
A020306 |
客车 |
|
A020307 |
专用车辆 |
|
A0206180203 |
空调机 |
指除中央空调(包括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多联式空调(指由一台或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组成的空调机组)以外的空调 |
A020808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
A02091001 |
普通电视设备 |
限于电视机 |
A02081001 |
传真机 |
|
A0320 |
医疗设备 |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应国际招标的除外) |
A0321 |
免费避孕药具 |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
A0324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
A050201 |
义务教育教科书 |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
A05020101 |
国家课程 |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
A05020102 |
省级地方课程 |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
A05020103 |
配套作业本 |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白练习本由各地集中采购) |
A0601 |
办公家具 |
|
A070301 |
工作制服 |
限于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
A110503 |
兽用疫苗 |
指动物疾病防控疫苗。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
A110703 |
人用疫苗 |
指一类、二类疫苗。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
A0901 |
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 |
限于复印纸 |
A20 |
辅助学习资源 |
限于义务教育。限于全省教育系统 |
A2001 |
音像教材 |
限于义务教育。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
A2002 |
学具 |
限于义务教育。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
A2003 |
科学计算器 |
限于义务教育。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
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类项目 |
应国际招标的医疗设备除外。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
C |
服务类 |
|
C0301 |
电信服务 |
限于电信线路租用 |
C0403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限于公务用车租赁 |
C05030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
C060102 |
一般会议服务 |
|
C0802 |
会计服务 |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
C0803 |
审计服务 |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
C0805 |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
C081401 |
印刷服务 |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
C0820 |
绩效评价服务 |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
C1204 |
物业管理服务 |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
C15040201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
C180601 |
省内培训 |
|
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类项目 |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
以上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其中,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采购需求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政采云”平台的项目采购系统依法组织采购。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采购;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采购。但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除外。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的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确定。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货物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系统进行竞价采购。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二、浙江省2019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 |
品目代码 |
品目名称 |
说明 |
1.省卫生计生委 |
A1108 |
医用耗材 |
|
A110801 |
手术室常用耗材 |
包括手术及急救中用于治疗、护理、监测的各类一次性医用耗材和配套手术设备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
A110802 |
非血管介入耗材 |
包括非血管介入的支架、球囊、导管、取石篮和其他在内窥镜下治疗用的一次性使用耗材 |
A110803 |
医用x射线设备 配套用耗材 |
包括胶片、高压注射针筒等 |
A110804 |
检测试剂 |
包括所有配套检测设备使用的试剂和其他临床检测用试剂 |
A110805 |
病理试剂 |
包括病理检测用试剂 |
A110806 |
体外循环耗材 |
包括人工心肺体外循环时需要使用的一次性使用耗材 |
A110807 |
眼科耗材 |
包括眼科人工晶体和其他眼科手术治疗中用到的一次性使用耗材 |
A110808 |
血液透析及 净化耗材 |
包括血透和血滤和连续血液净化治疗过程中的一次性使用耗材 |
A110809 |
神经外科耗材 |
包括脑膜补片、脑脊液分流管等神经外科手术治疗中使用的一次性耗材 |
A110810 |
心胸外科耗材 |
包含心脏瓣膜,心脏补片等心胸外科手术治疗时的一次性使用耗材 |
A110811 |
麻醉类耗材 |
包含麻醉时使用的气插、气切、镇痛泵、各种传感器、喉罩等一次性使用耗材 |
A110812 |
整形美容耗材 |
包含整形手术植入物及其他一次性耗材 |
A110813 |
口腔科耗材 |
包含颌面部钢板及口腔义齿等 |
A110814 |
假肢装置及材料 |
包括假肢,其他假肢装置及材料 |
A110815 |
医用高分子材料 及制品 |
包含临床护理时使用的高分子(塑料类)产品如注射器、输液器、留置针、吸痰管、吸氧管、面罩、吸引球等一次性耗材 |
A110816 |
医用卫生材料 及敷料 |
包含临床护理时使用的棉纱类制品如纱布、棉签、绷带、中单等一次性使用耗材 |
A110817 |
消毒灭菌类耗材 |
包含临床使用消毒灭菌的指示卡、消毒液等消字号的一次性使用耗材 |
A110818 |
骨科材料 |
包含骨科植入耗材及其他骨科治疗中使用的敷料、支具等 |
A110819 |
介入诊断和治疗用材料 |
包含所有血管介入类使用的起搏器、射频消融导管、支架、球囊、导管等 |
2.省教育厅 |
A03341201 |
普教仪器设备 |
高中(含)以下学校各类实验室(包括专用功能教室、学科教室、创新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标本、模型、挂图、实验桌柜,以及配套教学的设备、设施等。全省教育系统所属学校由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协议采购 |
A03341203 |
机床类仪器设备 |
限于中等职业教育。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
A03341204 |
汽车维修类 仪器设备 |
限于中等职业教育。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
A03341205 |
电子电工类 仪器设备 |
限于中等职业教育。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
A050101 |
高校图书资料 |
限省直属高校,由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
A050102 |
中小学、学前教育 图书资料 |
高中(含)以下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全省教育系统所属学校由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
A0602 |
学生课桌椅 |
省直属高校学生课桌椅由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各设区市高校、高中(含)以下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
A0603 |
学生宿舍家具 |
省直属高校学生宿舍家具由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各设区市高校、高中(含)以下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
A2004 |
教育信息化工程辅助学习资源 |
直接从市场购买的、非定制开发的、成熟的商业教育信息化工程辅助学习资源。高中(含)以下学校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
A2005 |
教育教学软件 |
直接从市场购买的、非定制开发的、成熟的商业教育教学软件。高中(含)以下学校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
A2006 |
学前教育玩教具 |
全省教育系统所属学前教育机构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
C020101 |
教育信息化工程辅助学习资源开发任务 |
定制开发的教育信息化工程辅助学习资源。高中(含)以下学校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
C020102 |
教育教学软件 开发服务 |
定制开发的教育教学软件。高中(含)以下学校。高中(含)以下学校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单位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统一委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属于市、县(市、区)的项目,但委托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各级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全省分散采购的具体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县级2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对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服务标准较为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竞价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采购,但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除外。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全省公开招标项目具体数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市县三级均为2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浙江“政采云”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电子化、数字化采购。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三)各级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财政部门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目标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各级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制定实施电子化采购内部规程,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实施网上超市和服务市场采购的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五)全省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依法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并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其中采购的仪器设备涉及进口的,实行备案制管理,财政部门不再进行事前审核。全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和可追溯。
本条规定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在此之前立项但尚在合同期内的科研项目。
(六)全省原则上按照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本地区执行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公开发布,报省财政厅备案。市、县(市、区)政府确需调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
(七)中央与地方共建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可适用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八)各级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的相关规定。
(九)全省实行统一的《浙江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由省财政厅另行发布。
(十)《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效;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