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规章制度

省内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省内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81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本单位2019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浙江省财政厅  

                             20181129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说明

A

货物类

A02010103

   服务器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201

 路由器

A02010202

 交换设备

指交换机

A020103

信息安全设备

A020105

存储设备

A02010601

   打印设备

限于喷墨、激光、热式打印机。不包括针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

A0201060901

   扫描仪

A02010801

   基础软件

限于办公软件和操作系统软件。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10

   文印设备

A02021001

 速印机

A02021002

 胶印机

A02021006

 油印机

A020305

   乘用车

A020306

客车

A020307

专用车辆

A0206180203

空调机

指除中央空调(包括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多联式空调(指由一台或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组成的空调机组)以外的空调

A020808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91001

   普通电视设备

限于电视机

A02081001

   传真机

A0320

   医疗设备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应国际招标的除外)

A0321

   免费避孕药具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A0324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A050201

   义务教育教科书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A05020101

 国家课程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A05020102

 省级地方课程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A05020103

 配套作业本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白练习本由各地集中采购)

A0601

   办公家具

A070301

   工作制服

限于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A110503

   兽用疫苗

指动物疾病防控疫苗。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A110703

   人用疫苗

指一类、二类疫苗。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A0901

   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

限于复印纸

A20

  辅助学习资源

限于义务教育。限于全省教育系统

A2001

      音像教材

限于义务教育。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A2002

      学具

限于义务教育。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A2003

      科学计算器

限于义务教育。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类项目

应国际招标的医疗设备除外。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C

服务类

C0301

   电信服务

限于电信线路租用

C0403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限于公务用车租赁

C05030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60102

   一般会议服务

C0802

   会计服务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C0803

   审计服务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C0805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C081401

   印刷服务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C0820

   绩效评价服务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C1204

   物业管理服务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80601

   省内培训

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类项目

省级集中采购项目

以上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其中,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采购需求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政采云”平台的项目采购系统依法组织采购。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采购;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采购。但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除外。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的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确定。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货物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系统进行竞价采购。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二、浙江省2019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说明

1.省卫生计生委

A1108

医用耗材

A110801

手术室常用耗材

包括手术及急救中用于治疗、护理、监测的各类一次性医用耗材和配套手术设备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A110802

非血管介入耗材

包括非血管介入的支架、球囊、导管、取石篮和其他在内窥镜下治疗用的一次性使用耗材

A110803

医用x射线设备

配套用耗材

包括胶片、高压注射针筒等

A110804

检测试剂

包括所有配套检测设备使用的试剂和其他临床检测用试剂

A110805

病理试剂

包括病理检测用试剂

A110806

体外循环耗材

包括人工心肺体外循环时需要使用的一次性使用耗材

A110807

眼科耗材

包括眼科人工晶体和其他眼科手术治疗中用到的一次性使用耗材

A110808

血液透析及

净化耗材

包括血透和血滤和连续血液净化治疗过程中的一次性使用耗材

A110809

神经外科耗材

包括脑膜补片、脑脊液分流管等神经外科手术治疗中使用的一次性耗材

A110810

心胸外科耗材

包含心脏瓣膜,心脏补片等心胸外科手术治疗时的一次性使用耗材

A110811

麻醉类耗材

包含麻醉时使用的气插、气切、镇痛泵、各种传感器、喉罩等一次性使用耗材

A110812

整形美容耗材

包含整形手术植入物及其他一次性耗材

A110813

口腔科耗材

包含颌面部钢板及口腔义齿等

A110814

假肢装置及材料

包括假肢,其他假肢装置及材料

A110815

医用高分子材料

及制品

包含临床护理时使用的高分子(塑料类)产品如注射器、输液器、留置针、吸痰管、吸氧管、面罩、吸引球等一次性耗材

A110816

医用卫生材料

及敷料

包含临床护理时使用的棉纱类制品如纱布、棉签、绷带、中单等一次性使用耗材

A110817

消毒灭菌类耗材

包含临床使用消毒灭菌的指示卡、消毒液等消字号的一次性使用耗材

A110818

骨科材料

包含骨科植入耗材及其他骨科治疗中使用的敷料、支具等

A110819

介入诊断和治疗用材料

包含所有血管介入类使用的起搏器、射频消融导管、支架、球囊、导管等

2.省教育厅

A03341201

普教仪器设备

高中(含)以下学校各类实验室(包括专用功能教室、学科教室、创新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标本、模型、挂图、实验桌柜,以及配套教学的设备、设施等。全省教育系统所属学校由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协议采购

A03341203

机床类仪器设备

限于中等职业教育。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A03341204

汽车维修类

仪器设备

限于中等职业教育。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A03341205

电子电工类

仪器设备

限于中等职业教育。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A050101

高校图书资料

限省直属高校,由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A050102

中小学、学前教育

图书资料

高中(含)以下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全省教育系统所属学校由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A0602

学生课桌椅

省直属高校学生课桌椅由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各设区市高校、高中(含)以下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A0603

学生宿舍家具

省直属高校学生宿舍家具由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各设区市高校、高中(含)以下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A2004

教育信息化工程辅助学习资源

直接从市场购买的、非定制开发的、成熟的商业教育信息化工程辅助学习资源。高中(含)以下学校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A2005

教育教学软件

直接从市场购买的、非定制开发的、成熟的商业教育教学软件。高中(含)以下学校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A2006

学前教育玩教具

全省教育系统所属学前教育机构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C020101

教育信息化工程辅助学习资源开发任务

定制开发的教育信息化工程辅助学习资源。高中(含)以下学校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C020102

教育教学软件

开发服务

定制开发的教育教学软件。高中(含)以下学校。高中(含)以下学校由各设区市教育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委托省教育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单位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统一委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属于市、县(市、区)的项目,但委托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各级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全省分散采购的具体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县级2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对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服务标准较为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竞价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采购,但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除外。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全省公开招标项目具体数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市县三级均为2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浙江“政采云”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电子化、数字化采购。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三)各级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财政部门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目标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各级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制定实施电子化采购内部规程,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实施网上超市和服务市场采购的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五)全省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依法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并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其中采购的仪器设备涉及进口的,实行备案制管理,财政部门不再进行事前审核。全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和可追溯。

本条规定适用于201711日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在此之前立项但尚在合同期内的科研项目。

(六)全省原则上按照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本地区执行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公开发布,报省财政厅备案。市、县(市、区)政府确需调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

(七)中央与地方共建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可适用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八)各级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的相关规定。

 (九)全省实行统一的《浙江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由省财政厅另行发布。

(十)《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1911日起至20191231日止有效;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抄送:

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纪委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124日印发

上一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2020年度省级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维修(定点 (定点采购)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 下一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20年度省本级小额物业管理定点服务机构的通知

关闭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66号 邮编:310018
电话:0571-86928121 传真:0571-86928005 邮箱:zcsb@zjtie.edu.cn
© 2014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浙ICP备09058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