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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治工作有关经费保障政策解释口径(三)

我厅在节前开通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确需实行紧急采购的项目,由各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可以先采购后补手续;1月27日出台《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1号)文件。现对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问题事项进一步明确解释口径。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解释口径

一、疫情防控期间除疫情防控有关的紧急采购外,采购单位一般应暂停或推迟至我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后开展项目采购活动。之前已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不暂停、启动新项目或者在线下完成采购过程,均须经采购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将实施理由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

二、采购组织机构制定现场防护措施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后,方可组织评审活动。

三、线下完成采购过程涉及邮寄投标、响应文件,给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邮寄在途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组织机构接收投标、响应文件至现场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全过程应接受监控。

四、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应明确现场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流程,相关环节做到相互制约,采购单位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同时,采购组织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让供应商远程参与监督。

五、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须通过采购文件明确指定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供应商授权代表须通过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指定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审小组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

六、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实施采购的,仍须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等相关规定;通过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等方式采购的,仍须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2号)等相关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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