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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采购结果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6〕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杭州市本级、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2015-2016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采购工作已完成,现就采购结果的执行和监管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浙江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杭州市本级、宁波市除外,下同)采购本通知规定的产品,采购金额在协议供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按照《浙江省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办字〔2003〕32号)及本通知规定实施协议供货采购。

二、实施内容

本期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的项目包括电视机、空调、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一体机、计算机、服务器、防火墙、交换机、路由器、UPS等14个品目。

上述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其各级供货商名单、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最高价格及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请查询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大厅”栏目。

采购单位需要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之外的产品,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采购限额

参加协议供货全省联动的市、县(市、区)协议供货采购最高限额,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公布执行。省本级采购最高限额实行数量和金额“双控制”,其中单台资产配置标准有规定的,还应执行相关规定,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计算机、一体机、打印机、空调单次采购数量60台以下(含60台,下同)且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下。

服务器单次采购数量10台以下且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下。

电视机单次采购数量30台以下且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下。

复印机单次采购数量5台以下且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下。

传真机、扫描仪单次采购数量20台以下且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下。

投影机单次采购数量10台以下且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下。

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UPS单次采购数量10台以下且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下。

四、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五、执行程序

本期协议供货价格和优惠率分别为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率。各级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按规定程序择优确定最终成交供货商。各地应创造条件,在协议供货的范围和基础上积极推进多品牌的“二次竞价”采购,尤其服务器等需根据项目需求重新调整配置且调配后协议价格超过原产品协议价格50%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多品牌的“二次竞价”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协议采购结果的审查。

各采购单位如发现浙江政府采购网“网上超市”或网下实体市场上有供货商能够提供本期协议供货入围产品且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价的,可直接向网上超市或实体市场供应商进行采购,并将发票、超市(或市场)询价单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申请支付采购资金。

省级单位应继续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的“网上协议供货交易系统”实施采购,其中预算金额相对较大的服务器采购项目,省级单位可在办理确认书时申请采用“在线询价”采购方式,自行通过“在线询价系统”实施采购。

六、对供、采双方的要求

各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要严格遵守投标文件、所作出的承诺及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约定,妥善处理好价格调整与商品库存等信息维护工作,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及相关服务,不得变相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或拖延供货时间,损害采购单位利益。各中标供应商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申请相关商品价格调整及上下架操作不成功的,应及时书面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

各地、各单位如发现中标供应商(厂家)未按规定报价或不随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协议供货价格的,应及时向当地集中采购机构反映,当地集中采购机构要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省政府采购中心,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调查处理;涉及违法的,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给省财政厅查处。各地、各单位如发现供货商未按规定供货、提供服务或有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情节的,应及时向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违法的,还应将案件移交同级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各地按规定查处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的相关处理处罚结果要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对外公开。

各级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向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提出合同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中标供应商或供货商发现采购单位有不正当行为的,可向财政部门反映。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七、监督管理

本期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项目监管继续秉承“分工协作、共采共享、分级负责、联动监管”的原则。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重点负责对各地执行联动采购工作进行监管及省本级供货商的管理;各市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负责对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的产品价格等日常监管;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负责当地供货商及其产品价格等管理。

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牢固树立“谁承办、谁负责到底”的意识,通力合作,加强采购执行情况(重点是价格)的监管。参与组织联动采购的省、市集中采购机构要组织对所承办项目采购效果的跟踪评估及价格情况的调查,并于每季度末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报送调查情况的报告。

协议期内,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将与第三方市场价格调查机构合作,相关价格调查数据每月下发给各市集中采购机构,并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协议供货履约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问题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予通报。

2016年5月20日

上一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实施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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