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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5-2017年度省本级小额物业管理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财采监〔2015〕6号

关于对2015-2017年度省本级小额物业管理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各省级单位、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

为积极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决定对2015-2017年度浙江省省本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小额物业管理项目继续实施定点采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物业管理的内容

   2015-2017年度在杭省级各采购单位凡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物业管理项目,可在本通知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物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清卫保洁、安保消控管理、绿化养护、工程设备维护、电梯运行维护及采购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3年对省本级小额物业管理项目实施定点采购前,已与本次定点范围外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物业管理协议,且2015年仍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的,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在合同期满前可按原合同履行,合同到期后需要采用定点采购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物业管理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二、本轮定点有效期

自《2015-2017年度浙江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物业政府采购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20171231止。

三、定点供应商名单及其报价

经公开招标,确定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59家供应商为本期物业管理的定点供应商,具体各定点供应商名单及四项物业基础报价、电梯运行维护报价详见附件。供应商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承诺等信息,将统一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上公布并供各采购单位查询。

四、定点采购实施程序

(一)采购单位按规定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物业管理供应商,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办理定点采购手续。

(二)实行最高限价采购。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的物业管理定点采购价格为该投标人在基本物业服务要求下的最高限价(详见附件)。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预算,进一步与定点供应商在网上公布的投标报价基础上进行直接议价或二次竞价,以获得更优质的服务和更优惠的价格。

如采购单位对除基本物业管理服务之外另有要求的,可以根据“特约物业服务内容选配表”与定点供应商进行特约物业服务项目增减谈判,并依据市场价格等信息进行议价和竞价。但物业费合同总价不得超过采购单位的预算金额。

(三)直接议价、二次竞价模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由采购单位事先确定需求标准,择优选择三家以上定点供应商,在定点价格的基础上以书面等形式再进行竞价。具体操作上,采购单位可以指定一家定点供应商并随机选择2家以上定点供应商参与竞价,也可以随机选择3家以上定点供应商,或邀请所有供应商参与竞价。

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除可以采用上述竞价模式外,也可以自行择优选择一家定点供应商直接进行议价。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一旦确定物业管理的定点供应商及价格后,应按规定与供应商签订《2015-2017年度浙江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物业采购合同》(合同范本可从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经省政府采购中心鉴证后向省财政厅备案。

(五)履约验收。采购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定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及时进行验收,依法完成履约验收流程并填写《浙江省省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评价意见表》(履约评价意见表可从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作为考核供应商履约情况的依据。

(六)资金支付。备案通过后,采购单位应按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物业管理费,凭通过鉴证、备案后的合同、履约验收情况和销售发票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资金支付。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必须按投标承诺和谈判约定的优惠、服务承诺等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得擅自降低优惠水平,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为加强对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的管理,提高其管理、服务水平,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的服务、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及监督检查,并根据考核、监督检查结果及采购单位满意度调查等情况,对其定点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对依法诚信经营、社会评价较好的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将酌情予以诚信加分,并在下一期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的资格采购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或优先考虑。考核、监督检查结果及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的增减情况等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二)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进行采购。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六、其他事宜

(一)杭外省本级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本次定点采购或在当地依法组织采购。

(二)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如拟采用在本定点供应商范围中进行询价采购或其他采购方式的,事先应当报省财政厅批准。

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物业管理项目,采购单位确需在定点供应商之外采购的,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三)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的省本级物业管理定点采购管理系统改造完成前,采购单位与供应商暂以手工方式进行竞价及办理合同签订手续,采购合同备案应通过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内网)渠道完成;在系统改造完成后,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应直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办理竞价及合同签订手续,并直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

 2015429

附件: 物业入围定点供应商名单及报价一览表.xls
物业服务采购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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