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各定点保险机构:
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险采购行为,根据《关于对省级单位实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号)规定,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将继续实行定点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有效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内如我省进行保险费率改革,省财政厅将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与本次入围的定点保险机构就费率及服务方案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年度合作协议。若有原定点保险机构不能响应新的要求的,则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从本次招标未入围的保险机构中按得分高低依序谈判确定替补。
三、定点保险机构
本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共7家,分别为: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省级单位如需进行公务车辆保险采购的,应在上述7家定点保险机构中,就价格、服务及其他优惠措施等与其进行协商谈判,并择优确定承保机构。
四、投保险种、优惠率及售后服务
(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定点保险机构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的规定给予投保单位浮动优惠,其最终优惠率应不低于30%。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综合)险为商业险种,省级单位可自主选择参保。如确需参保的,其最终优惠率应不低于30%,其中第三者责任(综合)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除上述3个险种外,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省级单位可不予参保。如确需投保的,其最终优惠率应不低于30%,但所需经费(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超过20万元部分的保费)原则上应由单位其他资金支付。省级单位如无其他资金的,可在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额度内申请支付。
(三)定点保险机构的特定服务措施应按计划书及投标时的承诺提供,并在省级单位投保前向采购单位特别说明。
五、投保程序
省级单位对定点保险机构的选定和具体投保程序按《关于做好省级单位2008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7〕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投保、理赔和备案登记。
六、监督与管理
(一)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二)各定点保险机构必须按计划书和谈判约定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为省级单位提供优质的车辆投保和理赔服务,不得擅自降低费率优惠水平,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三)为加强公务车辆的定点保险采购管理,提高定点保险机构的承保、理赔等服务水平,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定点保险机构承保服务和履约情况(重点是投标文件有关承诺的兑现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政府采购法规制度、采购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期招标的评判依据。
七、其他事宜
本次采购结果供各市、县(市、区)共享,未自行组织公务车辆保险定点招标的市、县(市、区)可以结合当地车辆保险情况,在上述7家保险机构中,通过商谈择优确定若干家作为本地的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并分别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协议。如在上述定点保险机构之外还需增补的,应予以说明,并事先报省财政厅备案。
杭外省级单位可参加当地的定点保险采购。
附件:2015-2016年度各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特别服务承诺
2015年9月6日
附件:2015-2016年度各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特别服务承诺
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1、9座以下客车提供3次免费保养服务; 2、9座以下客车免费酒后代驾6次;3、全国无限次免费故障救援服务; 4、免费办理中石化加油卡,每升可优惠0.08元;5、免费代办车辆车险; 6、车损险中已包括“自燃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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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1、车辆损失险保障范围更大: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 2、全车盗抢险免赔率降低:因索赔资料缺少或车钥匙缺失导致的盗抢险免赔增加,C款产品扣除最少;3、自燃险失险:对于党政、企业用车,自燃险已包含在车辆损失险范围之内,无需另外购买; 4、在承保玻璃单独破损险的基础上,后视镜和车灯的单独破碎单独损害由我司承担赔偿责任,无需自行承担; 5、车上人员保险责任包含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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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1、折扣率同时适用于机动车商业险的其他车种、车型、险种; 2、商业险无论出险次数,均享受此优惠折扣;3、新车商业险也享受70%折扣率优惠;4、投保车损险时,包含自燃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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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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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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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1、机关工作人员私家车可按家庭自用车辆承保并享受最高优惠率,在服务上与政府机关车辆相同,同样是全程上门服务; 2、为贵方机动车辆提供免费拖车、换胎、充气、搭电、开锁等救援服务;3、代办新车上牌等相关事项,做到用户不出门就可以办理完所有手续; 4、每车每年提供两次车辆检测和四轮定位服务;5、公司设立统一服务专线电话95502,除正常服务外,公司还推出客户酒后由我司派员代驾车辆的服务;6、车辆在保养、维修停驶期间,需要车辆进行有关的行政或商务活动时,可提出申请,我公司将免费提供代步车援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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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1、停驶期间特别服务:采购单位车辆遇节假日或车辆保养、维修停驶期间,经报备我公司确认停驶天数,可免除实际停驶期间的保险费(停驶天数不超过3个月);2、 提供安全防范教育和知识培训服务:我司将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来与投保单位进行交流沟通聘请消防队、交警队等相关专业人士举行驾驶员交通知识培训,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每年至少两次);3、私家车享受最高优惠价格服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私家车可按家庭自用车辆承保并享受最大优惠率,在服务上享有机关车辆同等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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