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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推进步骤

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2020年5月1日起,在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和杭州市、义乌市、温岭市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上述试点单位和地区对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试点单位、地区应及时总结试点开展过程中的经验,并提出完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不断完善。

省级预算单位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对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采购意向公开。

二、公开要求

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单位采购意向。浙江政府采购网作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浙江分网,各预算单位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本单位采购意向(公开路径:“采购公告”—“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并可登录政采云平台,依次点击“服务中心”—“帮助文档”—“公告管理”—“操作流程”菜单,获取操作手册。

按法定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且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但通过网上服务市场实施的定点采购除外。各市县可以适当扩大,但不得缩小公开范围。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可不纳入采购意向公开范畴。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单位为元)、预计采购时间等要素。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各预算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但是,无法满足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要求的项目(即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应当单独提前公开。此后采购意向如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新。对年中新增的采购项目以及实行临时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临时确认书)制度需办理临时确认书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一上”内容(适用于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一上一下”程序的地区)或“二上”内容(适用于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程序的地区)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办理临时确认书采购的项目,以临时确认书批复金额为依据。

三、监督管理

各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预算单位应当做好已公开采购意向的咨询答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的作用,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级财政部门要抓好本地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部署实施,加强对采购意向公开情况的检查,采取通报执行情况、责令改正等方式,确保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执行到位。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2日

上一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补充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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